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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2015-07-14 13:59

条为规范我市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辖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拟上市交易的房屋。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实行用户认证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到备案机构办理操作系统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符合入网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由备案机构配发操作系统密钥和分配注册用户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注册用户名的数量。密钥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后,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认证和用户名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当及时办理入网认证和用户注册续延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其用户资格延续一年。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时,应当询问、核实、查验拟出售房屋的性质、权利状况、自然状况、权属证书、权利人的行为能力、委托人身份等证明和材料。

委托出售的房屋有权属不清、授权不明,被依法征收、被没收、已办理异议登记、被查封、以及其他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权利人委托出售房屋,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出售存量房委托手续。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铜陵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操作系统,申请发布拟出售存量房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结构、座落、层数、户型、用途等;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四)其他信息。

委托出售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应由出售人履行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申请发布房屋有关信息。

委托出售的房屋已出租或设立抵押权的,经纪机构在申请发布信息时,应在备注栏中对出租期间及抵押期间、债务金额加以说明。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申请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利用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系统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其他交易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它信息平台发布同一房源的信息,应与在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系统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 对申请挂牌房源,备案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具备交易条件的挂牌房源,通过房源信息平台发布;对于交易信息虚假、不具备交易条件的房源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网上备案系统发布存量房出售信息后,有下列情况的,可撤销房屋出售信息:

(一)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所发布的房源已签订买卖合同或被查封的,网上备案系统将自动撤销房屋出售信息。

(二)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撤销或终止委托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撤销房屋出售信息。

(三)委托人需要撤销但未与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一致,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申请撤销的,委托人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诉,由备案机构核实后强制撤销房屋出售信息。

第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后,经交易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在同其他相关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变更、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渠道和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存量房交易后,应再次核查权属状况,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居间服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可以自行向备案机构设置的服务点,申请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发布房源信息;达成交易的,应先签署《自行成交声明》,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协助双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借密钥、发布虚假信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该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网上操作资格,有关处理情况应予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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